(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预缴税款多,申请办理退税。
注意: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或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取得的经营所得是最明显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是按年进行计算个税的,但是需要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税款申报,在次年3月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不管是上面第一种情况需要汇算清缴的,还是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偶然所得,只要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就需要我们自行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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