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 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201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清单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起诉书(根据被告的人数多两份)。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车主、驾驶人和车辆的保险信息。
(五)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
(六)误工和护理方面的证据。
(七)伤残鉴定意见书。
(八)抚养费。
(九)其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修车费、拖车费和交通费等)。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为六个月。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的话,可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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