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所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要行医。
发现非法行医或者无照行医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怎么规避非法行医的相关知识,规避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只需要保证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要开展诊疗活动即可,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