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不能笼统地将商品标价陈列定性为要约或要约邀请。
商品标价陈列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情况下,标价陈列的商品如果单价清楚、确定,不会使人误解即可认定其足以决定合同内容而构成要约定。
(二)有无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意思合意,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乃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单纯地认定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是背道而驰。
(一)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般来说,超市货架上对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因为单价清楚,不会使人误会,但现实中不是所有的商品标价都是属于要约的,要具体分析。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超市货架上对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吗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