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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由哪个部门认定

2021-11-20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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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实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交通事故来说的话也是会有一些旁观的受害人因为没有进行紧急避险也导致自己受伤的情况,当然这一类情况的话也是有赔偿的,所以大家要学会紧急避险。那么,紧急避险由哪个部门认定?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紧急避险由哪个部门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由哪个部门认定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行为有哪些

  (一)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紧急避险由哪个部门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法律有规定如果是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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