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分割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案由是让人纠结的事,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案由,现实中有写不当得利的、有写继承纠纷的、有写共同纠纷的,没有形成统一。笔者就分割死亡赔偿金所涉及的这三种案由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种意见是定不当得利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亲属都应有一份,一个亲属领取后不支付给其他亲属赔偿款视为一方受益,继而造成了他人受损,一方受益与他人受损间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是定继承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可视为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价值,可理解为死者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种意见是定共有纠纷。理由是该案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明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主体及份额并未明确,应经过庭审进一步确认,在分割前,应属共同共有。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不当得利纠纷不适合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利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中,从表面看,一个亲属领取赔偿款后拒不分配给其他亲属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事实上,案件未审理前,无法明确亲属间应得份额,就此认定为不当得利缺乏依据。
继承纠纷也不适合死亡赔偿金分割案。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的特征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一方亲属领取的死亡赔偿金是被继承人死后获得的赔偿,不具备遗产特征,不属于遗产范围。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为:是以共有关系为存在前提;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前,共有人不得划分各自对所有权或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基于之前的家庭关系而对该笔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明确前,各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能简单参照《继承法》规定,将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因此以共有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较为妥当。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需结合共有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疏程度及所尽的抚养义务等进行综。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有四项主要项目: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其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其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是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的要标注其姓名和住所。
以上的四项内容原告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事实与理由应写明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事实过程,实际的损害程度,能否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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