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进行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例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管理人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管理人移交,
4.抵押人向管理人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人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管理人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管理人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是指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由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有担保的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6.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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