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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别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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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家庭都是会购买相关的保险的,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时需要对保险的类型等进行详细的了解的,保险分为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是不同的,那么,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别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

  (二)效果不同

  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比如,在生存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年龄越高,体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而保险人于此时给付保险金,能够达到雪中送炭的效果。

  (三)概念不同

  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些人身保险合同亦有补偿性质,如疾病保险、伤害保险等,即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为限。

 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别 

  二、保险公司法人变更必备材料

  (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由法人签字并且加盖公章;

  (二)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要授权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盖公章并且标明受权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期限等;

  (四)提交原法人的离职证明和现法人的任命证明;

  (五)变更法人须申报,后的批准后再提交相关的批文、许可证复印件;

  (六)变更法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要提交经过修改的公司章程,且要由公司法人签字;

  (七)提供应以执照副本。

  (八)如果涉及公司董事等人员变动,要按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资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三、酒驾保险会赔吗

  根据汽车保险免责条例,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别的内容,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是有所不同的,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的目的不同、效果不同和概念不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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