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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程序

2021-11-1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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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双方因为矛盾冲突办理离婚手续后,孩子就可能会被法院判给妻子抚养,这时候妻子就会想把孩子的姓名进行更改,不希望孩子与前夫有任何关系。那么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程序是怎样?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程序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可以进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吗

  离婚后,可以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离婚有两个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

  首选是双方商议,在商议不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综上可知,离婚后如果想给孩子改姓名夫妻双方一定要进行沟通,毕竟孩子是夫妻两人的,避免以后发生矛盾纠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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