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确定,不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17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两家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保挂靠具体违法与否,各地规定不一。《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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