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般来说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取200元劳动鉴定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职工的鉴定费,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否则,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每种等级程度不同而获得的赔偿金也不同,所以伤残等级的评定十分关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