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为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1、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3、对基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到债务人在中国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4、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院可以强行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吗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法院可以强行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