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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

2021-11-1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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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的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

  (一) 保护的利益不同。

  (二) 责任的性质不同。

  (三) 违反的义务不同。

  (四) 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五)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六) 归责原则不同。

  (七) 构成要件不同。

  (八) 行为形态不同。

  (九) 责任形式不同。

  (十)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三、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一) 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 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 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 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 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六) 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 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的相关内容,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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