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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领取处罚决定书

2022-05-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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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处罚决定书一般是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的,当事人拒签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拒签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并能说明情况后采用留置送达的,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处罚机关一般会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决定书。

怎样领取处罚决定书

  一、怎么样领取处罚决定书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怎样领取处罚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书书号是什么

  处罚决定书号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的一串16个数字编号。带上行驶证,驾驶证去交警队接受处罚后会得到处罚决定书,自然就得到了处罚决定书编号。

  如果是因为处理后决定书遗失而无从得知编号,可以去交警队查询。部分地区的交通官网也可以自助查询,一般需要的资料是驾驶证号和驾驶证档案编号。

  三、交通违章罚单丢了该怎么办

  1、丢的应该是交通违章现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违章现场处罚决定书只是一个告知单,丢了影响不大。交通违章现场处罚决定书丢了,可以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把行驶证、驾驶证交给他们,他们会在电脑上打出违章记录,并开具正式罚款收据的。

  2、如果是电子眼违章,上当地交警网查一下,查到了就去交警队处理,没查到就不用管了,电子眼违章无滞纳金。如果是现场单那就只能在违章地处理了,不过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处理或者找代理处理,代理可以到事务网办事大厅找。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交通问题可咨询事务网。

  3、交通违章罚款以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日期为准的,接到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后必须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超过15日之后就收滞纳金了。

  4、如果是当场被开的罚单,就在开单24小时后到邮政的专用柜台缴纳。如果是被拍照的话,接到通知单之后就拿着通知单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去确认罚单,签名后拿着通知单道邮政去缴纳。要注意,无论是那种情况都要从接到罚单那天算起15天内办理 ,超过的话就会每天以罚款金额的百分之3加收罚款。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带上行驶证,驾驶证去交警队接受处罚后会得到处罚决定书,自然就得到了处罚决定书编号,但处罚决定有不同的种类,但其基本的文本格式,文本内容大致都是一样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怎样领取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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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如何领取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也就是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n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n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n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n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n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n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n第一节 简易程序n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n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n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n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n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第二节 一般程序n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n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n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n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n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n(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n(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n(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n(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n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n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n(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n(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n(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n(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n(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n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nn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nn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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