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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粉碎性骨折标准

2021-11-1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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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伤残鉴定是指伤者受到交通事故、工伤等意外伤害受伤而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那么,法医鉴定中关于粉碎性骨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法医鉴定粉碎性骨折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法医鉴定粉碎性骨折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有: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法医鉴定粉碎性骨折标准

  二、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治疗终结后,伤者可向处理交通事故大队申请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不对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法医鉴定粉碎性骨折标准的相关内容。法医鉴定一般是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由法医作出相应的鉴定结果。常见粉碎性骨折包括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髌骨粉碎性骨折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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