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通常不能专项申报。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一般来说,在我国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时通常是不能进行专项申报的,具体来说这其中关联方之间的款项,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