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合同违约赔偿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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