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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抚养费

2021-11-0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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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为受到工伤或者交通事故等伤害而导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你知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抚养费

  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人身伤害致人残废,使其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减损和灭失。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三、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抚养费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父母本身已经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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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费,现在妈妈得了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爸爸近期出意外也丧失了劳动能力。我的抚养费怎么办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吗?   (一)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给付方法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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