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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