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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标的方是什么意思

2021-10-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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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出质,是我们身为股东的时候进行融资担保而进行一种的方式的,作为质押担保的权利,在实际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股权出质标的方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股权出质标的方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权出质的意思是:意味着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股权出质标的方是什么意思

  二、质押期限限制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民法典》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三、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股权出质是股东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融资担保方式,一般都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来进行确定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股权出质标的方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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