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三)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制度,其针对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不是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一)法律后果不同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期间不同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三)适用依据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适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期间起算点、期间是否可变、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等方面有有区别。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