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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非机动车标准

2021-10-1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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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的交通出行中,各种交通工具可以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那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如何区分和划分的,鉴定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鉴定非机动车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鉴定非机动车标准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搜索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鉴定非机动车标准

  二、非机动车是什么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三、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理应为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机动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此外,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上的人、物安全负有相当的责任。

  综上所述,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鉴定非机动车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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