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如下: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议事规则: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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