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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2021-11-0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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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那么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1、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7、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5、6、7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的全部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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