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条件

2021-11-08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缔结了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从而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你知道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条件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二、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第一,无效婚姻的期限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的期限规定仍不完善,只是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的请求权期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得过于简单,引出操作上的混乱。笔者则认为规定的不够,对当事人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形都应规定的请求权期限,对当事人违反结婚的某些实质性要件,都应规定其请求权行使的期限,逾期则无请求权,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超过规定期限的,只能以离婚方式而不能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应该有请求权的期限限制,无论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的请求。

  第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的权限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这一问题也未作规定,看不出宣告机关的权限如何。原来的草案对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规定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程序和法院的诉讼程序两种。同时规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婚姻无效。从草案的规定中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只有被动宣告的权力,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上述两类机关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我认为这样做不妥,既然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一律自始无效。法定机关当然有权对其进行主张审查,否定其婚姻的效力。

  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也不例外;特别是对当事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又未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的,法定机关更应该主动审查,否定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权限应该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通过主动审查,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时纠正违法婚姻,以保证婚姻法的严肃性。在某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例如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可以主动对当事人的配偶资格进行审查,以保护合法继承人继承权。我则认为既然修正案对此问题未作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即使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仍有权主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此外,对于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除重婚外,还应规定为当事人有权自行主张婚姻无效,无需经法律程序撤销或宣告无效。

  4、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以及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例如以“非法同居”涵益除婚姻以外所有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虽属于中国特色但是不属于法律概念。中国任何一部现行法律均未有非法同居的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又非法何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条件的全部内容。婚姻的解除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22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