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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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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不同类型的合同都是有相应的基本条款要求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当事人签订合同,要注意合同的一些条款,那么你知道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五、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六、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七、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举例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

  三、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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