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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

2021-10-0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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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子是给人住的,公路是给人走的,不管是什么工程,最终都是服务于人民,所以工程是具有很高的质量要求,不同的部分保修期限是不一样的。而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工程建设的期限、工程质量要求等内容,那么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

  工程质量保修期不是合同履行期间,但属于后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负责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 

  二、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争议也应当依循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不过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更有利问题的解决,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进行仲裁。

  三、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期是从工程竣工日起开始计算的,工程质保期内,只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都是可以得到免费保修的,对于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 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完成,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5条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质保期内仍然属于履行期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工程完成建设,竣工验收后,建设合同终止。所以质量保修不是合同履行期间,而是后合同义务。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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