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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怎么收购企业的

2021-10-0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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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社会中的发展的话也是非常快速的,所以对于城市中得一些小型企业的话也是希望能被大型的上市公司直接收购的,当然在收购之前的话是需要对自己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信心才会有被收购的机会。那么,企业是怎么收购企业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是怎么收购企业的

  无论公司大小,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它任何企业不得强行干涉其经营管理或产权的变更。企业转让,必须由本公司全体股东(有限公司)讨论通过才可以。

  不过,一个大公司想收购一个小公司,只要价格高一点,一般来说完全可以收购或兼并另一个小公司。除非这个小公司是为了争这一口气,就是不肯转让自己的所有权。

  如果一个大企业要想兼并或收购一个小企业,必须先去谈判,首先了解小企业有没有出让其所有权的意向,如果有,那下一步就可以谈价格了。如果人家没有,你可以提高收购价格,征询人家的意见。如果给人家多少钱人家也不转让,那就没办法了,除非来阴的。

 企业是怎么收购企业的 

  二、企业收购的流程大致如下:

  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具体收购业务流程阶段:

  8、尽职调查;

  9、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10、审计、评估;

  11、确定成交价;

  12、上报项目建议书;

  13、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14、董事会决策程序;完成后进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5、资金注入;

  16、办理手续;

  17、产权交接;

  18、变更登记

  三、企业收购

  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际企业收购的结果是跨国性的参股、接管或兼并。从历史和现状来看,它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1、间接

  间接收购指购买者并不向被购方直接提出购买的要求,而是在证券市场比高于股市价格水平的价格大量收购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其结果可能会引起公司间的激烈对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价下跌之机,大量买进该公司的普通股,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2、直接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权要求,该公司可能会允许购买者取得增加发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权的要求,则可由双方共同磋商,在兼顾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购中,被收购方还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主动提出邀请。

  3、优点

  国际企业收购是投资者迅速实现对外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它可以大大缩短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此外,它在资本投入、市场开拓、取得关键技术和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和保证企业利润水平等方面都有许多有利之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企业是怎么收购企业的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收购企业同样也是需要大量的工作支持的。收购企业首先需要您做好尽职调查,然后对待收购公司的财务、人事等问题做好交接,之后就可以参照上文进行公司收购程序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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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资产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 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 收购目的; (五) 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 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 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 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九十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五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九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一百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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