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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2021-10-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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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机构的资格需要有很严格的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是怎样的呢,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6、本市在每一批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中提出的其他认定条件。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 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请下级、上级或辖区外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对辖区内特定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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