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后,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当然,人民法院始终保留召集权和主持权。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全体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对其拘传。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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