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2021-11-09 0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复议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复议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税务问题可能会因为行政机关处理的不够恰当,而导致出现很多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会依法想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你知道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两者在性质、管辖机关、审理方式和程序、效力方面都是不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行政复议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11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复议法律师团,我在行政复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最终效力的结果,当事人必须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