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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抵扣吗

2021-10-0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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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合同与一般的合同是不同的,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而不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抵扣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抵扣吗

  因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它只影响支付违约金当期的所得税,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抵扣吗

  二、经济合同的类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政府意志。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作为在行政或财政上互相没有隶属关系的所谓平等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它们在利益或政策驱动下,在平等互利的经济协作中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并保证协作事项的实现而订立的协议,也属于经济合同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兹不完全列举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合同将国家法律、政策确定的条件和政府土地管理的要求与合同条款有机、紧密地结合,并由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经济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这是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3、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借贷合同等。这种合同与落实、实现国家政策和政府管理目的相联系,主要是借贷合同,也包括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买卖货币而订立的合同等。

  4、国有企业或公司承包、租赁合同。这是落实国家(中央或地方)与国有(包括控制)企业、公司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形式多种多样,从所有者代表一方看,既可以是作为具体股东的出资者,也可能是行使抽象老板(所有者)职能的财政部门,甚至是企业的董事会;从企业一方看,则既可以是企业、公司本身,也可能是特定的经营者如总经理、董事长等或管理层整体与代表所有者的一方订立合同;从合同内容看,既可以全面涵盖各种经营指标,也可能仅包括某方面内容或某种指标,如经营者报酬与经营如何挂钩、扭亏为盈、审计责任等。

  5、PPP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在政府与社会合作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等建设、公用事业引入竞争和民营化,以及在自然垄断和法定垄断领域,这种合同的运用越来越普遍。通过这种法律形式,把对企业的公共性要求,由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表达出来,落实为合同内容,既强化了企业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政府受到了合同的具体、细致的约束,不能再凭行政权力单方面行事——“我命令、你服从”,稍有疏忽、懈怠就可能被告上法庭,以致承担高额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在政府对国有企业、公司特许经营的情况下,所订合同也可归为承包范畴,为广义的承包合同。

  6、政府担保合同。政府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提及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所提供的担保等,在公共财政用于经济目的和公共性投资、贷款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政府信用和财政的支持、保证,这些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由于担保的后果最终需由财政来承担,所以对其须依法加以一定的管理、控制,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制度。

  7、指令性合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指令性计划趋于消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从行政性的计划手段转为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救灾或发生紧急状态时,或者对于涉及国家重要经济利益、国家安全或为实现国家某种目标的特定产品和项目,仍可能予以行政性安排、调拨、指令性生产、国家订货等,从而形成指令性合同。这种合同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计划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是行政性很强的经济合同。

  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种合同与村民自治和集体所有紧密相关,事关基层和社会稳定,加之农民处于弱势、分散状态,所以通过法律、党和国家的政策、政府的指导和管理等,对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合同条件作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使之获得了经济合同的性质。

  9、互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合同。如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委与地方之间等双方或多方的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投资建设道路、机场、水坝、林场,电力建设、供应,省际或市际对口协作、支援等。这类经济合同中不存在居于主导的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其订立、履行都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参与、调控经济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而也属于经济合同,对于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特点

  与民商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等相比较,经济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合同的基本条件或主要条件由政府规定或确定。这种规定或确定,既可以是一般规定,如某种产品买卖合同执行具体收购政策或国家定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政策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也可以由作为合同一方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既定的目标、政策或项目的要求而拟订,如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2、经济合同的主体一方通常是政府或经授权执行公共政策的机构。如政府采购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导的一方是代表政府的部门或机关。政府也可以通过其授权或法律直接授权的机构来订立经济合同,如通过法定机构或政策性企业的活动及合同来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目标,就是国际上常见的情形,如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国有粮食企业向农民收购粮食,等等。政府往往还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如需要采购的政府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关进行采购活动。

  有些合同的主体都不是政府或特殊企业等,之所以认为其属于经济合同,是因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其典型情况是供销合作社根据政府的政策向农民收购棉花和其他规定的农副产品、村集体与村民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3、经济合同具有经济性或商事性,也即经济目的(或商事目的)和经济内容。经济合同因具有直接政府意志性而较易于与民商事合同相区别,但正因为这样,人们往往将其混同于行政合同。指出其经济性或商事性,表明经济合同媒介的是物质利益关系,而非政府行政关系,其本质是市场交易。尽管政府在合同中起主导作用,经济性或商事性也要求经济合同遵循市场规律和合同的平等要求,如对价和承诺、违约救济和赔偿等。

  4、经济合同中存在着事实上或合同上的政府主导性。一是政府在合同订立中运用促进竞争等构造买方市场的手段,来取得事实上的优势或主导地位,常见于政府采购合同;二是政府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保证政府主导性的权力,使权力和权利不再清晰可辨,比如监督管理权、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权力,在公共工程建设、委托或授权经营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中都有表现;三是在政府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政策、法律的规定和指导监督,取得对合同的主导。

  5、经济合同与政府及其运作机制有着密切联系。经济合同的公、私法交融性,决定了它在遵守市场规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遵循政府活动和运作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执行国家政策,厉行节约,政府一方公开操作,在缔约和履约中发挥民主机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企业或其他主体以公平竞争方式与政府缔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监管和反腐败等。这些相关的制度或机制要求,与经济合同制度不可截然分割,否则良好的合同制度本身也建立不起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它只影响支付违约金当期的所得税,不产生递延所得税。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抵扣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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