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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能同时办理吗?

2021-11-0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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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公司内的股东会决议并且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会议作出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而需要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只需要在工商局网站上申请变更即可。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能同时办理吗?

  一、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能同时办理吗?

  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变更。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外乎这两种情况。一是增加经营范围,二是减少经营范围。

  首先,需要准备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这需要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召开公司股东会议,而公司需要在股东会议的记录上签署。

公司变更名称

  二、公司名称变更说明

  本公司因发展的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 “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 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完毕。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公司将启用新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公司名称停止使用。

  三、公司法人变更对员工的影响有什么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法人变更对员工是没有影响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能同时办理吗的相关内容,只要通过公司的股东会议进行通过之后,是可以同时去进行办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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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法人后能马上变更经营范围吗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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