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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谁决定

2021-11-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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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谁决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谁决定

  (一)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三)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时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3、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不能起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范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谁决定的全部内容。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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