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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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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问题,合同内容是有一些条款的规定的,比如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那么你知道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

  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②必须是能够用金钱计算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订立时,根据法律和保险实务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①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②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③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即长辈对晚辈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抚育和教育,如伯父对侄儿、祖父对孙子等;抚养关系也适用于同辈之间,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

  赡养关系:即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如丧偶媳妇对公婆的赡养,孙儿女对祖父母的赡养等。

  扶养关系:即平辈之间在物质上、精神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如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等。

  ④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⑤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当然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是天经地义的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所谓诚实, 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告知行为,因为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当投保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告知或不实告知,或者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部会引起经济合同的纠纷。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①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我国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正是取得这种期待利益的对价。所以,保险合同也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它与一般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 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商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一般的经济合同,多是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则是射幸性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决定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是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当然,从所有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总额应与所负赔偿债务相等,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保险合同条款

  二、读懂保险合同条款并不难

  在保险产品逐步成为居民生活中消费品的同时,投保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保险的售后服务中,发生客户异议和投诉的现象也很难避免,有些问题是由于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误解。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推进了保险的诚信建设。

  保险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产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的宣导,让客户先有感性认识后,才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作为有意愿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来说,仍然需要自己认真地考虑和谨慎地决定是否购买,并从一开始就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认真读懂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产品,不管是保障型产品、理财型产品,还是消费型产品,都要明确保险产品的特性、出险如何办理保险理赔,还包括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限,才能实现明明白白地买保险,踏踏实实地获保障。

  有客户抱怨说保险条款像天书一样看不懂,当真出险后保险公司又会跟你玩文字游戏,让你得不到保险赔偿,其实这是误解。保险合同是遵循经济合同法的原则订立的,是经过保险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就应该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分清保障型、理财型或消费型。对于多家保险公司开发出的相类似的产品,投保人可以去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站查看相关产品的介绍,看看保障范围、免赔责任有什么区别,保险费用和保障金额哪个性价比更高。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而不是赚钱,靠保险发财是不现实的。

  如何要更直观地看懂保险条款呢?投保人最应该读懂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有些重要的内容,保险合同中也会以注释的形式出现。保险单文本中的条款内容细致、周全,投保人应该特别留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条款,这些都与理赔直接挂钩。读懂保险条款,不仅有助于被保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避免因保险责任不清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不少保险纠纷基本是集中在出险得不到理赔,特别在健康保险中需要格外小心。投保健康险时必须认真对待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对于各选项中所要求填写的自己或家人的健康状况、病史以及有关健康的生活习惯都要仔细回忆,根据书面问题如实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案件时,一般都会去医院调阅病历,一旦发现有相关的既往病史,就有可能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遭拒赔。

  诚信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作为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三、合同条款解释遵循的原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合同解释首先应当从所使用的文字入手来探究真实的合同意思,当合同词语有生活和法律上两种不同的意思时,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文义来解释。比如合同条款中有“订金”字样,一方要求适用罚则而对方否定时,则依据所使用的词汇,认定该“订金”约定不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比如合同条款前后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其中某一条款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体系解释方法,认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须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比如,双方签订防寒服销售合同,供货方迟延履行,在第二年春天才交付货物,那么关于迟延履行条款的约定发生歧义时,就必须考虑目的解释,因为买方的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冬季进行销售,卖方春天才交货,显然使得买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当属于广州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出现“三鸟”时,就完全应该依据习惯作出解释。

  最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也应依据此规则来解释。

  以上五种解释方法,应当结合使用,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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