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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2021-11-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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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比例执行。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在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比例执行。

  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筑工程质量措施中的保证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按公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要求组成项目经理部,其组织机构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四部一室(工程部、技术质量部、物质设备部、经营部、办公室)。

  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对项目全面负责,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在项目上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工期、服务”的企业宗旨,全面履行施工合同。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协助项目经理监管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主管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下属各专业项目部按照对应原则设立四组一室。两级项目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保证GB/T19002-ISO9002 质量标准中各个质量要素都得到有力的控制。

  制度保证:

  1、端正经营思想,切实做到“六不准”:

  1) 没有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设计不准施工;

  2) 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配件,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和业主批准,不准采购;

  3) 材料、配件无合格证和材料不按规定检验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由业主下属的材料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品或无合格证者,除不准使用外,还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4) 上道工序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 各类综合管道(含其保温)、设备安装前,未试做或制样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者,不准进行施工;

  6) 对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特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者,不准上岗。

  2、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其具体要求是:对不合格的工序、工件必须坚持返工;质量不合格的工件,不准上报工作量,同时对不合格工序、工件不准转入下道工序。

  3、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

  项目经理部和各设备制作厂及二级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所承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设备制作厂经理对承建的制作工程质量负责,工长对部件加工质量负责,班组长对加工工序质量负责。

  管理措施:

  1、施工前进行质量策划

  坚持质量目标管理,工程施工前各专业项目部确定本单位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项目质量计划;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2、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导施工

  所有工程实体施工、验评严格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及设备供应商所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作。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的法律知识。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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