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车管所填写);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五)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
(三)车辆牌照;
(四)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六)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七)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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