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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2021-11-0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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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员工和用工单位发生在劳动上的争议纠纷,可以到当地拥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你知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知识。制定此套办案规则使得能够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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