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11-06 13:46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常常会与另一方协商相应的定金,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二、财产损害的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的全部内容,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是存在着两种并用的情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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