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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三种方式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9-23 18:38
导读: 作为股东是依法享有相关的股权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进行股权转让时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股权转让也有相关的方式,那么,股权转让的三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股权转让的三种方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股权转让的三种方式 

  二、股权转让的要件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

  三、股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1、公司负债风险

  2、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的三种方式的内容,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进行,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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