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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具体情况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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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具体情况的法律知识。

  一、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具体情况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2.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①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②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

  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需要而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增加或减少保险金等;另一种是当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的内容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具体情况的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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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险合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补助人,现就其主体资格分别介绍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赔偿金的人。就保险人的主体资格而言,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专门规定,比如,保险人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而准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不过,还有一些国家,如英国,规定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即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成为保险人。  与保险人相对应,投保人是提出保险要求,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众人的利益投保。但就投保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应注意两点:一是投保人虽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他应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二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是说,投保人不能将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或人身去进行投保。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  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但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保险标的则应具行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为自身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第二,投保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从法律地位上讲,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不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担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只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才为同一人承担和享有。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顾名思义,在保险合同中是纯受益的人,不承担什么义务,与保险标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补助人  保险合同的补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地讲,保险合同补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是专门招揽保险业务,为合同主体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中,保险代理人实质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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