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哺乳期(从小孩出生开始计算)内,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合同生效后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女性员工在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女职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宜。
1、辞职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6、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即可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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