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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

2021-09-2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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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是需要进行上报并且出具相关的应急方案的,如果相关人员有瞒报的会面临相关的处罚的,那么,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 

  二、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的内容,一般死亡事故瞒报,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会面临相关的处罚的,如果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作为相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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