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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管辖

2021-12-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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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的质量是现在人们在消费的时候最为关注的几件事情之一,其原因也是现在的人们收入水平上升了消费水平也上升了,如果在消费时产生质量纠纷的情况,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管辖

  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责任

  二、销售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一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二是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管辖的相关内容。纠纷的管辖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如果碰到纠纷的管辖也是会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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