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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2021-12-0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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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作为建筑行业的人更加需要对此加强了解。,对此问题的了解,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1、2015年2月4日前,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2015年2月4日以后,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2015年2月4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是不能突破专属管辖的。

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二、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工程施工下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等四个明细。

  工程施工下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等四个明细。其中人工费核算一线工人工资、津贴、伙食、补助,但不包括保险,一线工人保险在间接费里核算;材料费核算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耗用,其中包括快拆组件租费、脚手架子管租费等外租材料以及分包部分的核算,如护坡、降水、防水等;机械费核算大型推土机、压路机、两头忙、蛤蟆夯、汽车泵、砼泵、外用电梯、塔吊等的租费,包括给这些机械的加油机维修养护费;其他直接费主要核算不能区分开以上三种费用的支出,但是构成工程项目实体的支出,如:土方的二次搬运费、工程用水费、电费等。

  按照形象进度结转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借方余额为未完施工,表示暂时没有相应收入的成本。如果工程施工全部结转,则余额为零。工程施工余额不可能在贷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样本

  发包人编号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编号______________

  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隶书体部分为填写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下载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样本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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