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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区别和适用规则

2021-11-0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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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关于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区别和适用规则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你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你可以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要求其返还你支付的定金4万元。

  三、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而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如果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若约定定金,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赔偿时,三者不能同时使用,只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定金与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可主张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区别和适用规则的法律知识。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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