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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谁出

2021-12-1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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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交通事故在各地区都是时有发生的,若发生交通事故,是肯定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关的赔偿,而误工费也是在赔偿项目中的其中一种。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误工费是由谁出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谁出

  交通事故误工费一般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全责方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话,公司部可以要求司机承担,如果属于雇佣的话,在司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司机追偿。没有驾驶证司机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需要当事人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再向法院的审判人员进行详细说明,保证判处误工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误工费是作为劳动者在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损失的赔偿,责任方应当按照规定赔偿相应数额,不得作以侥幸心理进行逃避责任或者少给。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能否双赔

  刘某系钢琴教师,2011年7月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又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每课时为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需安排20课时。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培训机构授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对刘某兼职的误工费提出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中,刘某提交了私立学校的工资清单,自事故发生后,刘某每月减少的收入为3600元;培训机构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清单(各月收入均不同,最低为2400元,最高为3000元,平均为254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是指其来源固定,收入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固定。刘某兼职某培训机构,其收入来源是固定的,收入也是相对稳定的,属于固定收入,该固定收入的实际减少,亦应赔偿。

  首先,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前提条件,而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因此,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以展的条件。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不少企业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绩效相挂钩的绩效工资,因此,即使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其收入也不一定固定,可能会上下浮动。是故,收入的固定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一种意见中,将收入固定绝对化是错误的。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且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采递进的方式,即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完全赔偿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才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的刘某,其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其“固定收入”,故其兼职的固定收入减少,依法亦应赔偿。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谁给——只要全责方不是因醉驾或酒驾肇事,那么保险公司会负担全部误工费,限额11万元。这体现了购车保险中交强险的作用,受害方也应当拿出具体证明,这样才可得到赔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谁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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