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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低多少钱算诈骗

2021-08-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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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产,行为人常常会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去骗取他人的财产,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是会构成诈骗罪的,那么你知道个人最低多少钱算诈骗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人最低多少钱算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以,一般诈骗他人公私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的,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在经济情况不同的地区,由于允许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因此可能出现在不同的地区,对诈骗罪的数额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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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追究单位犯罪的立法建议

  虽然认为对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用现行刑法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仍建议在以后的刑法修改中应当增加单位诈骗等单位犯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放纵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仅只体现了单位成员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具有主观恶性的不只是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包括作为整体的单位;获得利益的不只是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包括作为整体的单位。因此,对于此种行为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2、以现行刑法规定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涉及到新旧刑法的交替,一些案件会出现了如何对其量刑的难题。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如果是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然而,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20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有人认为还没有被废止,旧刑法诈骗罪只有数额巨大,据此被告人只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使用或者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刑比自然人犯罪也要轻,若在没有规定单位诈骗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以诈骗罪追究,无论是用新刑法还是用旧刑法处刑,都对其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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