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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

2021-12-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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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正确认定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申请破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中大财经律师网法律顾问认为破产费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①破产申请费用;

  ②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③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2、共益债权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两种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共益债务。

  (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

  (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含了什么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的全部内容。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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