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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12-0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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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关于哪些情形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什么事项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1、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复核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掌握的违法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不能当场解决,或者出现执法人员一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查办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来解决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

  5、下达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1)凡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依法出具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备案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在的行政机关备案。具体的做法是,将当场填写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部分交所在的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哪些情形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内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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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有那些注意事项么?
  一般除了口头警告的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必须要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载明的事项,这也是早就已经被国家法律制度固定化的。我们平时为了预防上当受骗,自己就应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是哪些?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是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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